所謂「勞工」,指的是受雇主指揮監督從事工作以獲得報酬的工作者,的確在此定義之下,無論是軍人、公務人員、教師、醫師或甚至是路邊攤販聘請的員工都應該要認定為「勞工」,然而,前述的各類工作者都不適用目前的勞動基準法。
只要是對勞動法有基本認識的讀者都應該知道,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基準,本質上是在規範每個作為勞工的國民應享有的基本權益,但我們看到現行法令排除了特定工作者、對特定行業增加彈性,難道說擔任特定職務或於特定行業工作的勞工,就會有著比他人更加強健的身心狀況來從事勞動工作嗎?
現行的勞基法既破碎又紊亂,要正向提升整體的勞動權益,其實不單單是靠著政府的執行或修法,更重要的是每個公民對於勞基法的認識與價值觀的建立,期待未來大家都能繼續關心相關的議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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